(2016)豫1402民初6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桂丽与李来运、商丘洁通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丽,李来运,商丘洁通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456号原告:李桂丽,女,汉族,1980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李来运,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商丘洁通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民主西路与金桥路交叉口往西100米路南。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7247570R.负责人:刘国常,职务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区××德路东联通商丘分公司通信生产综合楼1-2层。本院在审理上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缴,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补交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丽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