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6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璧山县圆林建材租赁站与周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县圆林建材租赁站,周玉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6279号原告:璧山县圆林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街道。经营者:刘世林,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周玉,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璧山县圆林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周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无涉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且其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另,被告周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而在本院对此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本院予以准许撤回起诉的情况下,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基础已不存在,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县圆林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9元,由原告璧山县圆林建材租赁站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鲍柏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