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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5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刘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5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刑初字第5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7259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0月18日经车管部门将被执行人刘殿龙所有的车辆档案予以查封。另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房管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夏 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