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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5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友林与千志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林,千志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5574号原告:刘友林,男,汉族,1957年9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委托代理人:肖红亮,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千志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第一工业区C栋,组织机构代码618921813。法定代表人:陈初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琳,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贞,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友林与千志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志电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在劳动仲裁裁决后均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列先提起诉讼的刘友林为原告,后提起诉讼的千志电子公司为被告,依法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进行了审理。2016年10月12日,千志电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千志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巧(兼)书记员 唐   聪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