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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27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初海清与被执行人李文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海清,李文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774-2号申请执行人:初海清,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文泉,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初海清与被执行人李文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文泉名下的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6)鲁0683执2774-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李文泉名下的汽车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