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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4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军,黄文东,吴文军,上海文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4887号原告:许军,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水西路XXX号。原告:黄文东,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坝下路XXX号。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强,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兆坤,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军,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西路街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坚,上海市中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上海市中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文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青浦区华纺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法定代表人:姚必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柏贤,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开发区淳溪配套区455号。法定代表人:倪孝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原告许军、原告黄文东与被告吴文军、第三人上海文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军、原告黄文东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淑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