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字第2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李朝文、汤会敏、大连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李朝文,汤会敏,大连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理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字第29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号。负责人:林志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理人:刘传科,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朝文,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被告:汤会敏,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大连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西长春路136号。法定代表人:丁长林,系该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常学奇,系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告李朝文、汤会敏、大连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4元,减半收取4152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韩宏云代理审判员 于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