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4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吴冬贤、邓秀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吴冬贤,邓秀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46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银天大厦。负责人:伍演志。委托代理人:黄浩锋,广东广信君达(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瑞艳,广东广信君达(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冬贤,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邓秀金,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吴冬贤、邓秀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财产保全费257元,合共45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负担。审判员 周文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梓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