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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字10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杨凯林、彭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杨凯林,彭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字1050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号招商银行大厦。负责人张强,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晓,系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晓丽,系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凯林,男,汉族,1982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明月村*组**号。被告彭燕,女,汉族,1981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月池村*组**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杨凯林、彭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熙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利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