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3执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ⅩⅩ申请执行罗Ⅹ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ⅩⅩ,罗Ⅹ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3执第234号申请执行人刘ⅩⅩ,男,1965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蒙自市湖畔花园ⅩⅩⅩ幢。被执行人罗ⅩⅩ,男,1968年4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蒙自市银龙新苑小区ⅩⅩ幢。关于申请执行人刘ⅩⅩ与被执行人罗Ⅹ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罗ⅩⅩ偿还申请执行人刘ⅩⅩ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的利息(其中: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的利息为126000元;从2015年8月15日起按利率1.8%计付利息)及案件受理费6900元。因被执行人罗ⅩⅩ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刘ⅩⅩ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其义务。被执行人罗ⅩⅩ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十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罗ⅩⅩ无存款;到公安部车辆管理网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到蒙自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见湖路红河电大广场有房产,分别为A幢2层2号、B幢1-2层7号、B幢1-2层8号、A幢1-2层9号、B幢1-2层10号、B幢1-2层11号,在护国路银龙新苑小区有房产,分别为D1-D2幢D2单元负1至3层D2号,D1-D2幢D1单元负1至3层D1号,以上房产被执行人已全部在银行抵押贷款,变现后还不能偿还清银行贷款,现在被执行人已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罗ⅩⅩ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执第2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王争艳审判员 郑锦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