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海玲与赵鑫宇、高丽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玲,赵鑫宇,高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玲,女,汉族,1968年5月16日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赵鑫宇,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高丽敏,女,汉族,1979年6月11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执行刘海玲与赵鑫宇、高丽敏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任 蓉审判员 杨俊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