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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黄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山东鸿运汽车交易广场有限公司与张恒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鸿运汽车交易广场有限公司,张恒章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黄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山东鸿运汽车交易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路296号。法定代表人:苑庆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可超,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恒章。委托代理人于立群,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鸿运汽车交易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恒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鸿运汽车交易广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鸿运汽车交易广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23元,减半收取计21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柳程远人民陪审员  孙盛林人民陪审员  郝淑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