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5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振生与被执行人洪陆零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振生,洪陆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闽0203执5718号申请执行人黄振生,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洪陆零,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14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陆零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4246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汪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悦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