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3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黄光英与朱明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光英,朱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3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黄光英,女,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公民身份号码×××1828。被执行人:朱明龙,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川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23X。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光英与被执行人朱明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明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23执10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振华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林伟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赖运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