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6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2016)云0112民初6608号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6608号原告:张某,男,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于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云南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女,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向富,志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预交诉讼费5213元,实际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另人民币5188元退还原告张某。代理审判员 张宗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