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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6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光学、姚荣福诉被告宁太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学,姚荣福,宁太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6民初766号原告:陈光学,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原告:姚荣福,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告:宁太金,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学、姚荣福诉被告宁太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学、姚荣福于2016年10月21日以还需与被告再结算经营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学、姚荣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海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