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7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牛宝利诉冯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宝利,冯国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7696号原告牛宝利,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毛荣英,女,1955年3月18日出生。被告冯国胜,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原告牛宝利与被告冯国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牛宝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宝利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志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志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