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文斌骗取贷款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字第842号被执行人杨文斌,男,1967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杨文斌因骗取贷款犯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做出(2016)吉032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7月22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吉032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天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