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22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文斌骗取贷款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字第842号被执行人杨文斌,男,1967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杨文斌因骗取贷款犯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做出(2016)吉032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7月22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吉032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天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