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5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闫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5762号原告白某某,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教堂附近。被告闫某某,男,约48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瓦房村教育局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对被告闫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牛怀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