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恢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国投滨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万特圣奥商厦有限公司、方兴溪、苏守信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国投滨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万特圣奥商厦有限公司,方兴溪,苏守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恢26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国投滨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6号国投商务大厦301室。法定代表人侯维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239号。法定代表人苏守信,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万特圣奥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243号。法定代表人方兴溪,董事长。被执行人方兴溪。被执行人苏守信。申请执行人天津国投滨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万特圣奥商厦有限公司、方兴溪、苏守信借款纠纷一案,经本院做出(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天津国投滨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15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