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7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岳辉与长沙市雨花区东姿卫浴经营部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岳辉,长沙市雨花区东姿卫浴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755-4号申请执行人:黄岳辉,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东姿卫浴经营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岳辉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东姿卫浴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雨劳人仲案字(2015)第157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杨眺宇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