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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7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嘉时数控机车有限公司与王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嘉时数控机车有限公司,王建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7261号原告:台州市嘉时数控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上塘村。法定代表人:管敏聪。委托代理人:陈辉,浙江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春,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嘉时数控机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春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嘉时数控机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嘉时数控机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嘉时数控机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台州市嘉时数控机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泮婷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