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陈惠琴与谢美娟、沈卫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琴,谢美娟,沈卫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陈惠琴。被执行人谢美娟。被执行人沈卫泉。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惠琴与被执行人谢美娟、沈卫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2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谢美娟、沈卫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惠琴借款本金15388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息6厘计算);被执行人沈卫泉对前款所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谢美娟、沈卫泉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25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6989.00元(受理费3109元)。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谢美娟名下银行存款305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另经向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和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谢美娟、沈卫泉名下无车辆、商住房产登记及其他银行存款。鉴于本案实际情况,2016年10月24日本院通知双方到院协商处理,现双方已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约定余款本金利息共计135000元分三年还清:2017年1月31日前还2万元、2018年1月31日还4万元、2019年1月31日还清全部余款);如违约则按原判决执行。本院就上述执行情况向双方进行了告知,双方均表示同意。另本院要求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其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尚未执行到位126489.00元及迟延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2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朱晶晶执行员 张德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连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