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4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谢昭兴与杨胜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昭兴,杨胜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4319号原告谢昭兴,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杨胜兵,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遵义市播州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乌江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张家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启鹏,该公司员工。原告谢昭兴诉被告杨胜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家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谢昭兴、被告杨胜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谢昭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0元,由原告谢昭兴承担。审判员 李家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文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