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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民辖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鹤壁隆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鹤壁隆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辖99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代表人:谷振宇,该分行行长。被告:鹤壁隆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美满,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被告鹤壁隆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诉称:被告鹤壁隆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在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贷款一笔,贷款合同编号:2015年海公贷字第0007号,金额2000000元,月利率5.95‰,期限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29日。被告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原告向被告鹤壁隆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被告鹤壁隆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亦未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履行代偿义务。上述借款于2016年3月21日开始欠息,经过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利息,截止2016年6月21日,拖欠本金2000000元,利息36827.25元,本息合计2036827.25元。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鹤壁隆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偿还我行贷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36827.25元(截止至2016年6月21日),本息共计2036827.25元,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故向本院请示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报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