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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13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沈六弟与方国权、沈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六弟,方国权,沈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民初13868号原告沈六弟,男,194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金仁元。被告方国权,男,196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方国杰,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沈岚,女,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沈六弟诉被告方国权、沈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筱岚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官助理王卿负责本案的审判辅助工作。原告沈六弟及其委托代理人金仁元,被告方国权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国杰,被告沈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六弟诉称,上海市宝山区泗塘三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是原告于1982年动迁取得,2005年3月,原告女儿沈岚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系争房屋房产证、原告身份证私自拿去,与男朋友方国杰一起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到方国权名下,他们的目的是向银行抵押贷款做生意。2016年3月,沈岚自知病重,将实情告知原告。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方国权与原告于2005年3月16日就上海市宝山区泗塘三村XXX号XXX室房屋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方国权辩称,整件事情和方国权没有关系,都是方国杰处理的,由方国杰和沈岚两个人办理贷款手续。被告就是去交易中心签字,其他都不知道。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沈岚辩称,方国杰与沈岚是男女朋友关系,俩人想做生意,但是没有钱,就想将家里的房产证做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房产证和原告的身份证是锁在抽屉里,是沈岚偷拿钥匙偷出来的,后找了建设银行的一个朋友,委托这个朋友全权办理手续。沈岚找了一个长得像原告的人去交易中心签字,故原告是不知情的。20万元是沈岚用于投资做生意。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沈岚系沈六弟之女,方国杰系方国权之弟。系争房屋原权利人为沈六弟,并由其居住至今。2005年3月16日,沈岚冒用沈六弟的名义与方国权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系争房屋出售给方国权,并将该房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借款20万元。2005年3月28日,方国权经核准登记为系争房屋权利人。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向黄浦区法院起诉,要求方国权归借款本息,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方国权归还银行借款本息。如方国权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则银行有权以系争房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上事实,有房地产登记簿、《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民事调解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方国权与沈岚在系争房屋原权利人沈六弟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沈六弟名义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损害了沈六弟的合法权利。因此,该《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因相关的银行已向法院起诉,并取得系争房屋的优先受偿权,在银行借款未得到偿还前,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本案中无法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沈六弟”与被告方国权就上海市宝山区泗塘三村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本案受理费3,050元,由被告方国权、沈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筱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陈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