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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9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与柯坪县远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柯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柯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柯坪县远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9民初368号原告: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阿克苏市塔中路24号城市花园小区**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陈新华,系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小波,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该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住新疆阿克苏市塔中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善,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律师事务所员工,现住阿克苏市兴隆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柯坪县远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地区柯坪县团结路19号。法定代表人:托合提·斯迪克,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维吾尔族,系该公司总经理,现住柯坪县团结路18号2栋1号。原告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柯坪县远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505.66元,减半收取计1252.83元,由原告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滕丽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小燕翻译人如仙古丽·艾买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