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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忠红、孙正轩与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红,孙正轩,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2105号申请执行人张忠红,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正轩,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忠红、孙正轩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忠红、孙正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执9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673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5673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2执2105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叶军执行员  贺诚执行员  杜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