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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5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孙文娟与宋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娟,宋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5105号原告:孙文娟。被告:宋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娟与被告宋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文娟承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艳第2页共2页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