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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执字第7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韩兴道与申玉生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兴道,申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769-2号申请执行人韩兴道,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杨郢村韩胡寨。被执行人申玉生,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张大郢唐西37户,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金悦时代8#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6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申玉生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颍泉区河滨路西侧602室的房产(证号:2009013681)。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姜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谷晓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