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大连洪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孙静、大连大学医学院老年病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洪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孙静,大连大学医学院老年病医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13-3号原告(反诉被告):大连洪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长兴路居委会丘号********号。法定代表人:李洪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善忠、苏华君,系辽宁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孙静,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市金州新区格贝勒幼儿园园长,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李智卓,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大学医学院老年病医院。住所地:瓦房店市工联街*号。法定代表人:杨华盛,系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毕俪娜,女,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医院党支部书记,住瓦房店市。原告(反诉被告)大连洪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孙静、被告大连大学医学院老年病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大连洪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金州新区格贝勒幼儿园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合同,该园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系被告(反诉原告)孙静,本案的适格被告应是大连金州新区格贝勒幼儿园,但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反诉被告)大连洪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仍坚持诉讼原主体。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主体被告(反诉原告)孙静错误,故孙静的反诉亦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大连洪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孙静的反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连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