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3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正权与中山市古镇霞亮水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权,中山市古镇霞亮水晶门市部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485号原告:孙正权,男,汉族,1967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古镇霞亮水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七坊工业区文兴北四路1号之2。经营者:万亮,男,汉族,1985年4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原告孙正权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霞亮水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22272.4、名称“吊灯(MA04225C-0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正权负担。审 判 长 佘朝阳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小艳书 记 员 高 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