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4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有水与徐晓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晓松,王有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6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晓松,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有水,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深良,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莉俊,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晓松因与被上诉人王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07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晓松未在法院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晓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0723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旭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虞 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