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22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2414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传雨,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