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2414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传雨,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