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执字第3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孔苏、刘会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孔苏,刘会云,朱孔洲,郭守明,张振军,刘立华,顾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字第379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孔苏,居民。被执行人:刘会云,居民。被执行人:朱孔洲,居民。被执行人:郭守明,居民。被执行人:张振军,居民。被执行人:刘立华,居民。被执行人:顾守军,居民。本院在执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孔苏、刘会云、朱孔洲、郭守明、刘立华、顾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6年1月1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孔苏、刘会云的房产进行了评估,并依法进行了拍卖,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额494886元。另查询扣划朱孔洲存款19090元,扣划郭守明存款27100元,其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申请对朱孔苏、刘会云的房产进行了进行了评估、拍卖,清偿了部分债务,查询扣划朱孔洲存款19090元,扣划郭守明存款2710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勋学执行员 涂 明执行员 李金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修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