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昂文德、普国许等人与刘建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昂文德,普国许,普丽仙,普丽芬,普国超,刘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734号申请执行人昂文德,住弥勒市。申请执行人普国许,住弥勒市。申请执行人普丽仙,住弥勒市。申请执行人普丽芬,住华宁县。申请执行人普国超,住弥勒市。被执行人刘建明,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昂文德、普国许、普丽仙、普丽芬、普国超与刘建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31752.95元。因被执行人刘建明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XXX审判员 汤正鸿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