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李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李志强,任海恩,陈汝贵,李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9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一街后行59号。法定代表人王黎松,行长。被执行人李志强,男,汉族,1959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任海恩,男,汉族,1953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陈汝贵,男,汉族,1959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李淑香,女,汉族,1959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申请李志强、陈汝贵、任海恩、李淑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任海恩(2016)冀0322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贺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