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4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4382无锡市云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微炫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云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微炫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4382号原告无锡市云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33096178671,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山联村农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姚云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广伟,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微炫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022436576,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1号清华创新大厦A603。法定代表人杨大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子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云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微炫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云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云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云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6.03元,由原告无锡市云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欣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