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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8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XX强与牛晓伟、莘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强,牛晓伟,莘宇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8民初1041号原告:XX强,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怀安县。被告:牛晓伟,男,1982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怀安县。被告:莘宇宏,男,1981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怀安县。原告XX强与被告牛晓伟、莘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XX强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维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润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