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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陈瑞与张占军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张占军,张哲辉辉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2244号原告:陈瑞,女,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其他商业工作人员,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伟娜,女,河北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占军,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现住邢台市内丘县。第三人:张哲辉辉,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现住邢台市桥东区。陈瑞与张占军、张哲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陈瑞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瑞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昕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郎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