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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6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杨泉与杨伟、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泉,杨伟,冷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6124号原告:杨泉,居民。被告:杨伟,居民。被告:冷艳,居民。原告杨泉与被告杨伟、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杨泉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5元,减半收取2167.5元,由原告杨泉负担。审判员  XX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