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5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江苏乾弘置业有限公司与高恒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乾弘置业有限公司,高恒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5351号原告:江苏乾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经济开发区教育科技产业园18号3幢。法定代表人:朱永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恒峰。原告江苏乾弘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恒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乾弘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乾弘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乾弘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俊二〇���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