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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6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会霞与康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会霞,康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6663号原告高会霞,女,198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康斌,男,198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会霞诉被告康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会霞撤回对被告康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