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5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广、杨绍波、梁金枝、杨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广,杨绍波,梁金枝,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5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215号,组织机构代码05584601-1。法定代表人陈绍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孟,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广,男,1955年9月7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绍波,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梁金枝,女,1957年1月12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生,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广、杨绍波、梁金枝、杨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会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广、杨绍波、梁金枝、杨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5117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杨广、杨绍波、梁金枝、杨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广、杨绍波、梁金枝、杨生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广、杨绍波、梁金枝、杨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广、杨绍波、梁金枝、杨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甄上标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