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行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林原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不服强制查封财产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6行初308号原告林原,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积虎,北京亿康律��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范芳洁,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原认为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查封行为违法,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林原诉称,2007年11月,原告及姚××等八人与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9号楼。该楼总层数为9层,其中地上8层,地下1层,建筑面积为19298.8平方米。2013年7月18日,原告等八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近日原告得知,因姚××涉嫌刑事犯罪,其房产被人民检察院查封,作为共有权人的原告等七人的���产也一并被查封。原告认为,原告等八人对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9号楼享有按份共有的权利,并且对该楼房屋归属亦有具体的位置划分。人民检察院《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说明,只查封姚××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9号楼地上1-6层CB1,被告下属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丰台分局却错误的将原告的房产一并查封。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下属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丰台分局于2016年8月22日对原告房产作出的查封行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本案涉及的房屋查封行为,系被告依据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协助查封通知书》,协助查封犯罪嫌疑人财产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对该行为的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本案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在协助执行时存在扩大查封范围的问题。鉴于此,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林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凤琴人民陪审员  王素林人民陪审员  李艳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明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