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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郑久连、高素平与高尚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久连,高素平,高尚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3532号原告:郑久连,女,1956年1月16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高素平,女,1979年1月8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玉洪,淮安市淮安区席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尚营,男,1978年2月6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久连、高素平诉被告高尚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久连、高素平于2016年10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久连、高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郑久连、高素平负担。审判员  雍海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