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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更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爱民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爱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470号罪犯李爱民(又名李占友、李老五),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2)辉刑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爱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8500元予以追缴。因余漏罪,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辉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爱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犯盗窃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宣判后,2013年4月24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爱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爱民于2010年12月,伙同他人在辉县市上八里镇姚家坟前将石狮子盗走,经鉴定石狮属国家三级文物。2011年11月份,伙同他人多次预谋后,窜至辉县市上八里镇鸭口村玄极寺,将寺内的千佛碑盗走,经鉴定千佛碑属国家二级文物。该系主犯、三次判刑。罪犯李爱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爱民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薛建忠及服刑人员XXX、薛宏阳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爱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爱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