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2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罗胜猛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胜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2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胜猛,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田东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6)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胜猛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胜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1日2时许,被告人罗胜猛在田东县平马镇广场公寓楼下见到被害人黄某在楼下路边下车后手持一部手机进入楼梯口,遂萌生抢走被害人手中所持手机占为己有的念头,并尾随被害人黄某上楼,当进入到三楼楼道后用手勒住被害人黄某腰部并致其倒地无法反抗,随后抢走被害人黄某手中的一台A×××××型苹果6S手机,IMEI码为353278074891859。过后被告人罗胜猛将该手机带到广东中山市古镇镇古四街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抵押给“盛景数码”手机店老板林某。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东价认定(2016)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手机价值为5652元。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罗胜猛后,在罗胜猛的指认下已把涉案手机追回并退还给失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胜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罗胜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胜猛在田东县平马镇广场公寓楼下见到被害人黄某在路边下车后手持一部手机进入楼梯口,遂萌生抢走被害人黄某手中所持有的手机并占为己有的念头,后尾随被害人黄某上楼,当进到三楼楼道后,被告人罗胜猛用手勒住被害人黄某的腰部并致其倒地无法反抗,随后抢走被害人黄某手中的一部A1699型苹果6S手机,IMEI码为353278074891859。过后被告人罗胜猛将该手机带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古四街以1100元的价格抵押给“盛景数码”手机店的老板林某。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为5652元。另查明,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罗胜猛后,在罗胜猛的指认下已将涉案手机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黄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2、证人罗某、凌某、卢某、林某的证言;3、抓获经过;4、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6、照片说明;7、亚华通讯手机销售专用票据、田东县亚华通讯出具的证明;8、盛景当条凭据;9、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东价认定(2016)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10、户籍证明;11、被告人罗胜猛的供述与辩解。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胜猛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胜猛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现根据被告人罗胜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胜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罗 锐代理审判员 谭彩艳人民陪审员 韦仁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韦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