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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1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应福与丁小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应福,丁小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1民初909号原告吴应福,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丁小刚,男,42岁。住南城县。本院在审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应福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应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14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绍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