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9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楼华飞与汪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华飞,汪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9027号原告楼华飞。被告汪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华飞诉被告汪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楼华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楼华飞负担。审 判 长 周迪明人民陪审员 潘素琴人民陪审员 任锦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童栎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