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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9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楼华飞与汪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华飞,汪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9027号原告楼华飞。被告汪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华飞诉被告汪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楼华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楼华飞负担。审 判 长  周迪明人民陪审员  潘素琴人民陪审员  任锦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童栎丞 更多数据: